全排除改造後具备发射能力的可能性】!」
「注意,其所说为【不能排除】!」
「以大白话来描述,便是,这把枪也有可能改造後不具备发射能力!」
不能完全排除,相应就是存在枪械不具备可能。
既有可能无法发射,那麽,依照法例...不该以非法持枪罪起诉,被告方也不会获罪。
但话又说回来了。
「被告方,就本案物证并未进行完全销毁,《枪管法》中针对销毁枪械的定义,我想你方应当知晓。」
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他不看旁听席,脸色异常严肃地看着被告席。
他坐在席位上,上身微微前倾,沉声道:
「请问,被告人李某,是否依照相关法例针对『枪械』进行销毁?」
钱昊直接回道:
「枪械目前状况已不具备发射条件!」
「并且,所谓【修复後可能存在发射能力】哪怕为真,但被告人李某却并未修复!」
「本案导致魏田死亡的凶器,在案发前夕也没动手改造的情况!」
你的钉枪存在改造後成为枪的情况下。
那麽,在你用钉枪意外杀人後,难道要以『枪杀』和『非法持有枪枝』的罪名进行指控吗?
不能!
但问题来了。
公诉方不是傻子,他们是检察官,还是海城的检察官,专业能力绝不是普通人所能揣摩的!
「被告方,你方所言为《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枪枝罪』。」
公诉方,检察官郑通眉头一沉,开口提醒了一句。
「而非《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除此外,你方依据很明显将物证前後逻辑叙事混淆。」
郑通又拿来一份文件,文件上清楚印着凶器的外貌,以及根据走访所得来的『证言』。
「本案凶器本身不是寻常物品。」
「它本身是由枪改造而来!」
「注意,是由枪进行改造,且改造的行为只达成销毁过程的一半。」
李杰想用枪来改成假肢。
那麽,他就要先将『枪』的概念抹掉,随後才能给定性为假肢。
可问题来了。
他在抹除概念的时候,销毁枪枝的行为只进行了一半!
在《枪管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切割、熔炼、完全不具备修复可能』,这样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