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不算枪,法律上也会将物证的定性抹掉。
那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进行了一半呢?
总不能算板半个枪吧。
不可能。
所以,针对造出的枪管理情况,只有【枪\/销毁】两个概念,也是两个选项!
如果给销毁的行为增加一个进度条,那麽...哪怕你已经销毁到了99%,枪械也已经不具备枪的功能,可只要没达成『销毁』选项,还可以修复。
那麽......
「这就算枪!」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杰,明确触犯《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检察官郑通严肃且认真地开口,所说的话语很合理。
只要销毁不彻底就算枪。
既然算枪,那就是非法持有枪枝罪。
【持有】和【制造】是两个罪,虽然从条文来看,两者很相似,但实际上区别很大。
前者只要你不作死,不拿枪杀人,基本也就七年以内。
後者上限是能死刑的!
但话又说回来了。
就在钱昊准备再开口说些什麽之际。
恍惚间。
被告席处,徐德忽的意识到什麽,突然抢先一步,开口道:
「审判长,就本案,我方有两点想说。」
「一,在案发之际,也就是案发过程导致魏田死亡时,魏田是否是被『枪杀』?」
「二,就本案...凶器是否真的存在『改装可能性』?」
「因为,刚才公诉方所言令我注意到一个问题,也就是『无法排除存在改造可能性』,既然无法排除,那相应的,也就和我方钱律师先前所言一样,物证也存在『不可改造性』。」
「既存在不可改造性,那是否可以理解成......」
说着。
徐德微微一顿,他忽的用对方的逻辑,给出一条强而有力的反击!
「被告人李某,在1996年颁布《枪管法》後,实则已经彻底销毁枪枝?」
「请问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
话落过後。
肉眼可见的,审判台上几个法官陷入迟疑,明显是开始思考。
公诉席处,三个法官也稍稍顿住。
不过徐德却观察对方,而是将视线落在原告席处,眯着眼,观察几人的动向,时刻准备掏出自己的东西用於突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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