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曰,就事论。发言需紧扣议题,不得人身攻讦,不得离题万里,不得重复已言。违者,主事官可敲木警示,三次不改,罚停当日发言权。”
“五曰,设专议。遇复杂议题,可于会前或会中,由主事官指定或众人推选数人(需兼顾不同出身),成立‘专议房’,就该议题先行详细研讨,搜集各方情实,拟定数种方案,再提交大会议论。如此,可提高议事之效。”
“六曰,明表决。议事非为清谈,最终需有结果呈现朝廷。然大周非西夷,咨政院亦非决策之所,不行‘多数决’。然可试行‘汇集众意’之法:就一议题,若多数咨政员倾向某方意见,可于会议纪要中注明‘多数以为如何’;若意见分歧,则并列各方主要观点及理由。主事官需于会议终结前,总结各方要点,力求清晰。最终条陈,需全体与会咨政员画押确认,以示负责。”
写到这里,李瑾停笔,沉思片刻。这“汇集众意”与“画押确认”,是他深思后的折中。强行引入“投票表决”在当下过于惊世骇俗,且容易引发“咨政院欲代朝廷决策”的攻讦。但若只是泛泛议论,没有一定形式的意见整合与责任体现,则议论易流于空泛,咨政员也易信口开河。如此规定,既能相对清晰地呈现主流意见,又明确了咨政员的责任(画押),且最终裁断权仍牢牢在朝廷,阻力会小很多。
“其二,在于‘不公’与‘徇私’。” 李瑾继续写道,“咨政员良莠不齐,或有借身份谋私,或泄露院议,或结党营私。此风不刹,咨政院必成藏污纳垢之所。故需立《咨政员规约》。”
“一曰,明禁。严禁咨政员借议事之机,为本人、家族或相关利益方谋取私利。严禁收受请托贿赂,为人‘代言’。严禁泄露未定之议,干扰朝局或市场。违者,一经查实,即刻黜落咨政员身份,永不录用,并视情节交由有司论罪。”
“二曰,避嫌。凡所议之事与咨政员本人、三代内血亲、姻亲或主要产业有直接利害关系者,该咨政员需主动陈明,回避相关讨论与画押。主事官亦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曰,核荐。咨政员递补、轮换,需有明确标准与程序。各地推举,需考察其德行、见识、行业代表性,出具切实考评,杜绝滥竽充数、请托钻营。现任咨政员若行为不端、长期不履职,经查实,主事官可提请更换。”
“四曰,公示。咨政员名录、所代表之界别地区、会议议程(涉密者除外)、最终呈报之条陈摘要(涉密部分可隐去),应择要公布,使朝野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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