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我们很多人的理解,现在已经有对方越界开采的充分证据了,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好像只要去报案就行了。
毕竟理论上来说,非法采矿只需要两方面的证据,第一是对方确实有非法采矿的行为,第二对方的行为情节严重。
而情节严重这方面的证据,很明显不是我们普通人能收集到的。
或者说,正常情况下,越界开采这个行为,我们也很难收集到证据。这根本就不是普通人能接触到的东西。
所以,按照理论上来说,我们去报案的话,应该是要立案调查的。
但这是理论上的情况,实际中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还是那句话,刑事案件相比其他案子来说有其特殊性,远不是说我们跟着规定把那些情况套进去就能行的。
如果真的这么简单的话,那就没有那么多人敢顶风作案了,最简单的开店圈钱跑路,正常来说,有一个算一个,都能算诈骗的,但是你看调查被抓的有几个呢?
所以如果要想让这两人进去,周云这边必须得拿到确凿的证据才行。
而同样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理论上来说,发达煤矿应该是能达到这个数额要求的。
但是这里就有了一个问题,每天一车一车的煤矿运出去,你能说哪部分煤炭是从许可范围内挖出来的,哪部分是从许可范围外挖出来的呢。
这又是一个很难确认的问题,别说个人了,就算是相关部门去,也很难做出相应的报告。
所以按照该规定,一般是要省级以上的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报告才有说服力。
同样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的,也就是该规定第十四条。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可以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来做出认定。
这里列了四个,第一个就是司法鉴定机构,第二个就是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那些就不用说了,周云肯定是没办法拿到的,一般情况下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和那些部门打交道。
所以从之前,周云盯上的就是司法鉴定机构。
只要提起诉讼了,那么就可以同步申请司法鉴定,就比如说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鉴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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