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夺?这该怎麽定夺!?
此刻,听到这句话,原告方几人面色难看,尤其是王燕,内心甚至涌生出一股闷怒,她深吸一口气,压着喉咙道:「异议!」
「被告方,我方在这向你方提醒一句。」
「就本案物证定性」监定信息」依旧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那就要继续纠缠,等到查清了再判。
但...问题也来了。
「驳回!」
「原告方,你方所说没错,就有关事实不清一事,法庭确实有责任需要将案情理清,但在此之前,我方要事先声明一下。」
徐德也是吸了口气,旋即他眼神一凝,好似一把利刃刺进对方要害。
「「凶器」因你方暴力监定已经损坏。」
「案件凶器」不具备重新监定能力!!!」
这是什麽意思?
字面意思!
依照《司法监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监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监定机构不得受理。
其解读为:
凶器因监定损坏,物证中心不会给予整体监定回执!
但问题来了。
案件问题需要一份报告解决—凶器损毁给不出报告—给不出报告问题依旧存在问题存在就要用报告解决.....
活脱脱死胡同,一根筋变两头堵了。
但是!但是!
司法会存在这种很明显的bug,又或是说漏洞吗?不,很明显不存在,必然有补丁,否则徐德也不会要求定夺」。
也就是....
「原告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原文明确规定,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要做出三种判断。」
徐德眼神一凝,张口就是一道精准到好似查目录一般的法例。
法院根据第二百条的判断有三种。
一,案情查清,证据确实,依法判定有罪;二,案情查清,被告无罪,依法判决无罪,而第三.....
「第三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徐德脸上满是对对方的否决,他声音愈发响亮。
「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你方认为我方委托人有犯罪嫌疑,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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