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
“被告律师,我想您应当知道,一柄锈迹斑斑的老枪,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吧?”
“这点不需要我方开口提醒才对!”
枪的认定是很繁杂的。
所以,司法并非一成不变的按照《枪管法》的标准对枪进行认定,否则会出大乱子。
就比如王燕口中所说的特殊情况。
假设,现在你是物证鉴定中心的‘枪弹痕迹科’的检测员。
你手里有一把从七十年代传承下来的长枪,此时,枪械内部生锈堵塞,枪管被堵死,不具备发射能力。
那麽,你是否会对这柄枪认定为‘枪械’?
不算?但它几十年前就是枪,且一直没改造过,稍加除锈就能杀人!
算?但此时它的客观条件就是不符合测评标准!
其次。
重新进行思考。
按照《枪管法》中,原文明确规定:三条判定枪械的‘结构、动能、致伤力’因素,需要同时满足才算枪。
但是!
但是啊。
如果,你将一柄土枪全部拆卸成零件,放在包里分批准备上飞机。
每个零件都不算枪也不是违规零件,但组合在一起就算枪,此时,安检看到你包里有一堆枪械零件。
那麽。
这堆零件是否算‘枪’?
算?可这只是零件!只有组装好才算枪!
不算?三分锺内就能组装成一柄枪打爆机长脑袋!
如果判定为算。
那麽,你觉得你家里存在的所有零件,是否能拚凑出一把土枪?比如电视机、铁床架等拆出的零件。
很明显,很多家庭的零件能搓出来!
不说别的,一把钉枪稍微改改就扣了。
那麽,难道警察可以将零件搜出来拚凑,随後判你一个持枪罪?
至於徐德的回应......
“王律师,我知道。”
“但是!”
“请问,一块铁被锻造成枪,随即又将枪进行熔炼,变成钉子和锤子。”
只见徐德眉头一挑,再次开口反驳。
“那麽,这原本被定义过‘枪’的材料,锻造成钉子锤子,难不成也要给买走钉子锤子的人判一个‘非法持枪罪’!?”
“凶器的定义,是随着客观条件存留时间而具备阶段性,条件更改,定义也跟着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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