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作人员会提出这样的质疑,周云觉得很正常,毕竟在实务中行政诉讼的立案和民事诉讼的立案还是有那么一点区别的。
虽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只要符合那四项,也就是说,原告符合要求,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正常按照规定,那么只要你符合这四个条件,那就应该被立案。
但这是理想中的情况,是个人都知道理想中的情况和实际的情况,那不能混为一谈。
而在实务中,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与司法资源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这句话很多人看了就会明白,那就是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被保护的,但是现实的司法资源是没有那么丰富的,就是说它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这个请求权。
所以在实务中,基于司法资源、当事人诉讼成本以及司法权行使的界限等考量,人民法院对经审查认为在形式上符合条件的起诉,仍需要在实质上判断是否有必要给予诉讼保护。
这就是在实务中经常被提到的一句,“诉的利益”问题。
这又是只有亲身参加过诉讼才会知道的一个东西,你看,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诉的利益事项的审查,但在实务中就是有这个东西。
这就应了那句话,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法,你要是不懂这个,那就等着吧,你的立案永远都会很难。
至于什么是诉的利益,就是说,如果法院审查后发现,你这个诉讼的客体,也就是诉讼请求,没有审理还判决的必要,那这一诉讼就没有实际意义。
那么这个时候,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也好,为了其他什么原因也罢,那么就不会给你立案。
当然,诉的利益它只是一个方面,具体立案与否,法院内部同样有很多其他的审查条件,这不是简单的一个行政诉讼法就能概括的。
所以这会周云直接开口道:“你说的没错,表面上看起来,这确实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
“但是我们同样应该意识到一件事,发达煤矿在这个案件中,他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又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既可能选择其一追究该民事主体的责任,亦可能要求该民事主体同时承担两种责任。”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出现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带有强烈的公法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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