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那是一辆黑色奥迪A6,车牌号清晰可辨。男子穿着深色外套,戴着棒球帽,帽檐压得很低,但走路的姿态——肩膀微微后张,步伐不紧不慢,有一种习惯性的从容,与周维纲完全一致。
死者面部因高坠严重受损,无法直接通过面容辨认。但其身高、体形与周维纲一致,身份证和工作证均为本人所有,监控录像中驾车进入小区的男子体貌特征与周维纲一致,综合证件、体貌特征、监控记录及随身物品比对,警方确认死者身份为周维纲。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法医提取了DNA样本以备后续比对。
监控继续追踪。
车库电梯监控拍到他进入电梯,按下顶楼按钮。电梯里只有他一个人,他靠在轿厢壁上,头微微仰着,看着头顶的楼层指示灯。19层,顶楼。指示灯一层一层往上跳,他的脸在监控画面里忽明忽暗。
顶楼天台出入口的监控摄像头早在数月前就已损坏,物业一直没有维修。最后的画面是电梯门在顶楼打开,男子走出电梯,右转,消失在天台出入口方向。
此后,再也没有任何监控拍到他出现过。
坠落点在大楼背面,不在任何监控探头的覆盖范围内。从男子走出电梯到尸体被发现,中间有几个小时的空白。这段时间里天台上发生了什么,有没有第二个人知道,没有目击者,没有监控记录,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法医初步检验判定:死者系从9号楼顶层天井坠楼,坠落高度约六十米,当场身亡。体表无约束伤、无抵抗伤,符合高坠死亡特征。现场未发现打斗痕迹,未发现他人尾随或胁迫的直接证据。
死者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各存有一份电子文档,内容相同,最后修改时间为前夜八时许——早于他进入小区的时间约两个小时。现场未发现纸质遗书。
电子文档的内容不长,打印在A4纸上只占半页:
所有事情都是我一个人干的。境外账户是我开的,代持协议是我签的。赵宏的事是我让人去办的,翡翠湾的钱和金条是我藏的。我长期高负荷运转,承受巨大压力,严重失眠,患有抑郁症,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与任何人无关。
文字很平静,没有感叹号,没有情绪化的措辞,像一份工作报告的结尾。但”与任何人无关”这五个字,被加粗了。
市公安局综合现场痕迹、法医检验、监控录像和电子文档内容,初步认定为自杀。
刑侦支队将现场勘查报告、法医初步检验意见、监控录像分析及电子文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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