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为‘枪击’,改写不掉枪械本质。
鉴定凶器与凶杀过程,是要明确分开的。
代入到杜藤提出的概念里,也就是,两者分开鉴定,凶器确实是枪,而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不过不存在‘枪击’!
就海城‘枪击案’中.......
“审判长。”
“死者魏田是如何死亡,又或是弹丸是从什麽地方发射出来的,它与如何定义凶器本身,并无直接关系!”
律师杜藤此时眸光闪烁,大脑不断运转,脑细胞死了一茬又一茬。
他推了推眼镜,缓缓道:
“我方认为。”
“应当依照‘凶器结构’本身,对凶器进行鉴定并认定!”
闻言。
审判区中,众人陷入思索之中。
审判台。
“这...是的,被告方所说‘利用管状物射击’,指的是凶器结构本身存在这项功能。”
“而不是说:利用管状物射击出的子弹,从枪管中射出杀了人才算被枪杀,进而判定凶器是枪。”
周法官此时脑子微微有些发热,但冷静後思索完,便理解了杜藤的意思。
他抬头。
看向审判长赵忠,皱着眉,微微颔首道:
“如果判定凶器为枪械。”
“那麽,导致死者死亡的弹珠,无论是否是从枪管发射...都不影响这是一起枪击案件!”
先鉴定枪,再鉴定如何死亡。
而不是根据如何死亡来推导这是否为枪。
举个例子。
一把法律意义上的制式枪现在在你手里,此时,你拿枪瞄着你朋友的脑袋,随即扣动扳机,但子弹没从枪管发射。
而是出了意外,不过自然依旧射到你朋友脑袋上。
那麽。
此时子弹没有经过枪管,不符合‘利用管状物发射’这一条件。
难道,就判定你没有枪,且朋友受到的不是枪击?
不,依旧是!
而这例子与案发现场存在很大的类似。
“这......”
审判长赵忠眉头蹙起,好似是要锁成一个疙瘩,稍稍思索後,没有回答。
而是扭头看向被告方,沉声道:
“被告方。”
“上述原告人所言,你方是否存有异议?”
杜藤说的言之在理,枪击之所以判定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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