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查明,案发当天2003年,5月7日,被告人朱大力,曾於【弘阳土木建设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一支建设团队内,负责建设第六人民医院」的工地中,於受害者产生矛盾,随即导致受害者张木山身死。」
「根据调查。」
「被告人朱大力,在休息日当天下午一点半,因预支工资,被朱大力所注意,被告人朱大力上前借钱,被害人不肯,双方爆发激烈冲突。
1
「冲突中,朱大力曾对张木山进行一定殴打..
」
「6
「」
很明显。
这段说的是张木山身上存在的两个时间段的伤势。
也就是讨债导致,以及身死之时,两个时间的伤,公诉方描述正是前者,被朱大力一己之力抗下。
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监控,案发现场也处於工地,打斗现场没有痕迹留下。
加上朱大力主动认罪,警方便将事件安在了他头上。
「综上。」
「被告人,朱大力明确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裴检察官的话还没说完。
他继续念道:「实施犯罪後,被告人朱大力并未就此停手。」
「在当天下午,埋伏在被害人回家的必经之路,将其截杀!」
「上述明确构成《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同时,张木山身上钱款均消失不见,且被告人伤害的主观原因为抢劫」。」
「构成《刑法》第263条「抢劫罪」!」
三条核心罪证。
抢劫丶故意伤害丶故意杀人。
如果是单一的行为,那麽,一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会只保留故意杀人」。
但很明显。
充州市检察官以抢劫」的角度,将案子分割成两份,所以同时构成,再准备数罪并罚!
话落。
审判庭中浮现出议论之色。
「嘶,伤害+杀人,还有个抢劫...检察院的人跟被告人有仇吗?全是按最严格的角度进行的指控......
」
「严格点好啊,严格点,让这刽子手进去...甚至是判死刑!」
「不会说会不会死刑,毕竟是自首被捕的,有表现良好的情节..
「」
「嗬嗬,又不是没有自首了也被判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